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发挥提案工作在维护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重要作,按规定形式和要求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为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落实反馈。
第二章 征集整理与审查立案
第五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代表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应具有代表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进行提案征集工作。征集提案通知与教代会召开文件同时发布,提案征集有效期截止时间到教代会召开后两周,提案由各代表团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按工作要求对代表提案进行整理。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不合格的不予立案,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
2.有关学校法规制度建设、整体规划、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改革、后勤服务建设等方面,以及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3.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意见或建议,且不予受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2.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3.不符合技术规范,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
4.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个别具体问题的。
6.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八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提案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主张和办法。
(三)提案人、附议人亲笔签名。
第三章 转交承办与落实反馈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及落实建议向党委常委会议汇报,并由会议确定提案落实工作的主管校级领导,以及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条 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的提案,由校办按公文程序办理。经承办部门签署落实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主管校级领导核定后,转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须在校办按公文程序办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给予书面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列入落实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据实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将书面答复送交提案人进行意见征询;提案人对提案进行答复确认,确认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提案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级领导核定,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如果提案人对落实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须重新研究,作进一步落实,并再次向提案人进行意见征询。
第十三条 提案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落实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给予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2017年3月29日党委常委会审定,2017年4月1日六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