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陕西师范大学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专委会”)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事,不断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根据教代会的职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1.提案工作委员会
2.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
3.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
4.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各专委会设委员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教代会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期。
第七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以教师代表为主体。
第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如委员空缺,按照以上程序通过教代会补选。
第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1.了解、咨询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按规定程序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3.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对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3.积极主动参加所在专委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会时应提前请假。
4.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凡教代会专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教代会专委会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提案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教职工代表提交的提案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根据提案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立案、不予立案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决定。
2.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审理,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4.听取和了解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提案办理部门进行沟通。
5.向教代会提交关于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6.负责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关于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在青年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改革及管理政策、措施出台前的意见征集工作。
2.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有关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会议,参与学校相关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帮助青年教师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和培训。
4.组织青年教师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
5.对青年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关于评议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作。
2.对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3.听取和收集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
4.参与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和机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评议。
5.参加校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大会,并参加测评。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关于学校财务公开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听取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并监督预算的实施。
2.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考核有关经费的使用效益。
3.监督学校各类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参与学校重要财务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
5.定期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会经费及福利的使用情况,参与重大开支项目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专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进行专项调研,召开会议,研讨工作。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每次会议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方面意见,由专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议时,采取票决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二十条 建立教代会专委会与学校主管校领导以及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专题调研和座谈沟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学校2017年3月29日党委常委会审定,2017年4月1日六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工作条例》《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